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503民初1248号
原告: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成,******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国傲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国傲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审查,原告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