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23民初1526号
原告:甘肃国傲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丽景家园B区4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景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一条山镇705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该联社理事长。
原告甘肃国傲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景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2023年6月20日,原告甘肃国傲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肃国傲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83元,由原告甘肃国傲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宁 忠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