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泓阳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鑫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宏阳公路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黔0323民初1206号之二 原告河南鑫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安漳路东段杏花村阳光大道4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新区翠城道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道***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宏阳公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野鸭塘。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河南鑫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宏阳公路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河南鑫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鑫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鑫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64元,已减半收取1,3432元,由原告河南鑫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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