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91民初1398号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6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