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黔0523执985号
申请执行人:金沙县壹加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0年1月26日生,贵州省金沙县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3民初17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16日受理了金沙县壹加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应支付金沙县壹加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装修及材料款人民币142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0.00元;案件执行费人民币2030.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裁定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有位于贵州省金沙县鼓场街道东南环线房屋一套(建筑面积:253.57平方米、产权证号:03015338),该房屋已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查封,现本院对该财产不宜执行。因被执行人***除了该房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 守 泽
审判员 陈 体 福
审判员 方 世 康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