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1102民初1366号
原告:黄冈齐安中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州区高新开发区新港大道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70790184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靖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黄冈高科新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州区新港一路(珠明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8446774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黄冈齐安中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冈高科新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方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冈齐安中燃天然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天然气管道等安装配套费人民币362133.19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8年7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供用气合同》,合同约定了开户、安装及支付方式等,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安装完毕并己交付被告使用。后由于被告尚欠原告安装费未付清,被告于2016年12月16日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并经双方确认截止到2016年12月16日,被告共欠原告配套费586658.59元,且经双方协商达成还款协议:《还款协议》约定:一、按2015、2016年总用气量每立方米0.3元结算还款,被告应在2017年3月1日前必须付款;二、余下配套费从2017年1月开始,每月按当月用气量每立方米0.5元结算还款,直到被告付清配套费欠款为止;三、每月还款必须同气费一起支付;四、如因故到期未还款,原告有权作停气处理。原告在多次上门沟通追索无果的情况下,于2018年3月15日向被告送达《律师函》。上述欠款,截止目前被告于2017年3月份支付欠款10万元、2017年5月份支付欠款43199.4元,2018年4月支付81326元,余下配套费362133.19元欠款一直拖欠未付。
被告黄冈高科新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基本不属实。1、原告从2008年签订合同第二天起原告停了我们的气,原告未按合同约定保障我们公司用气。因为没有气,我们无法生产,造成我方很大的损失。2、到2012年原告找我协商,可以提供用气,每方气在原气价上补充0.3元作为补偿费。到2016年为止我按时支付费用。后因用气成本过高,找原告协商,原告同意在原气价上优惠0.48元,在此基础上,我方才同意补偿安装配套费用,每方气0.5元。我如约履行义务。到2016年12月底,每方气优惠0.48元的约定原告未履行,后来安装配套费用我方就未支付。2018年双方协商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原告起诉的补充协议是欺骗我签的。3、有明文规定2020年取消安装费的收取。故我方不应向原告支付362133.19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庭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2、被告工商信息情况,证明被告主体适格;
3、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供用气合同》、《补充协议》、律师函复印件,证明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对被告欠付的配套费及气费进行结算,并约定还款方式;原告于2018年3月15日向被告主张其合法权益。
被告质证认为,除未收到律师函外,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被告黄冈高科新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为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向本庭提交如下证据:
1、《供用气合同》,证明原告没有履行合同,违约在先。
2、2016.12.16日双方签订的两份《补充协议》,证明我同意按每立方米支付0.5元配套安装费的前提是原告同意优惠每立方米0.48元。
3、2018.5月的《补充协议》,但这份协议内容我方未同意,未将该**协议给原告方,原告方处没有我们**的补充协议,证明每立方米价0.4元的我方未认可。
4、文件四份,证明天然气安装费不应收取。
原告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据3被告加盖公章后并未交给我方,我方对该协议不认可。证据4不能证明原告证明目的,我方收取的不是初装费,而是安装管道的工程款。
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除律师函外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形式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依法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告提交的证据1、2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依法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3,被告并未将**的协议交给原告,故该协议在本案中本院不予采信;证据4,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是天然气管道安装费,不是文件中所说的“初装费”,故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经庭审举证、认证,本院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2008年7月16日黄州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与黄冈高科新合金材料有限公司、黄冈高科铝业压铸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供用气合同》,合同约定,天然气管网建设安装费98万元,其中黄冈高科铝业压铸有限公司承担30万元,黄冈高科新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68万元;首付30万元,安装好至正式通气,余款2009年3月份付10万元,4、5月份每月付20万元,6月份付18万元;供气日期,尽能力在9月10前通气。其他条款详见合同。2016年12月16日,黄州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与黄冈高科新合金材料有限公司重新签订两份《补充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在黄冈市物价局核定的非居民气价的基础上下调0.48元/立方米,即按2.955元/立方米进行销售结算。另一份协议写明“经双方确认到2016年12月16日止黄冈高科新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欠黄州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配套费586658.59元”,并约定:1、按2015、2016年总用气量每立方米0.3元结算还款,在2017年3月1日前必须付款;2、余下配套费从2017年1月开始,每月按当月用气量每立方米0.5元结算还款,直到付清配套费欠款为止;3、每月还款必须同气费一起支付。被告按协议约定与原告结清所有的气费,但被告仅支付配套费224525.4元,尚下欠配套费362133.19元。遂引起诉讼。
另查明,黄州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名称现变更为黄冈齐安中燃天然气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供用气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下欠的天然气管道安装配套费362133.19元。被告认为现已取消初装费的收取,但本案中被告下欠的费用并非天然气的“初装费”,而是天然气管道安装费,故被告该项辩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原、被告双方已确认安装配套费586658.59元,被告已偿付224525.4元,尚下欠原告安装配套费362133.19元,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下欠安装配套费362133.1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述因原告未给予相应的优惠,故其不应支付配套安装费的理由无事实法律依据,该项辩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黄冈高科新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冈齐安中燃天然气有限公司偿还安装配套费362133.19元。
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336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柯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