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02民初4423号
原告:江***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081476202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兰宫路1099号恒泰花苑小区17栋1栋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3709046K。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48元,减半收取计2,074元,由原告江***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