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贝工机电有限公司

3350海门市贝工机电有限公司与南通三建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民初3350号之一 原告:海门市贝工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1MLN3K9E,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三厂街道中华西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陈轶。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市海门区三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三建钢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1NQ9DL00,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包场镇福建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海门市贝工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三建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海门市贝工机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三建钢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海门市贝工机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门市贝工机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三建钢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420元,合计331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丁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