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贝工机电有限公司

2428海门市贝工机电有限公司与南通天龙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4民初2428号之一 原告:海门市某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门市三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门市某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海门市某机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门市某机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门市某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9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29元,由原告海门市某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葛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