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4民初2428号之一
原告:海门市某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门市三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门市某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海门市某机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门市某机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门市某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9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29元,由原告海门市某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葛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