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0)苏0684执保420号
申请人海门市贝工机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天龙化工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海门市贝工机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天龙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0)苏0684民初2428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5月21日冻结了被申请人银行帐户存款50000元(已冻结了9919元),冻结的有效期至2021年5月21日止。到期后,如需继续查封的,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不申请继续查封的,则自行解除查封,后果自负。
本案已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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