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58号
申请人:江苏**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4091522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扬中市群益城市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珠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557107008N。
原告江苏**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扬中市群益城市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群益公司价值5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群益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群益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