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旭阳石材厂

某某与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旭阳石材厂、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121民初369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旭阳石材厂,住所地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璇子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莒南县。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郑淑梅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