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121民初369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旭阳石材厂,住所地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璇子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莒南县。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郑淑梅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