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124民初第1199-1号
原告:***,男,195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俤,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德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琅琊***美天城******。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泰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德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