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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安徽德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124民初第1199-1号 原告:***,男,195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俤,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德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琅琊***美天城******。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泰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德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