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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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4民初2209号
申请人:江西鼎熠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74号后院1幢西-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5JPR1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干县沂江乡跃进村历上村小组,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沂江乡跃进村委会历上村。
负责人:***,该村小组组长。
被申请人:新干县沂江乡跃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沂江乡跃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60824ME2939573H。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西鼎熠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干县沂江乡跃进村历上村小组、新干县沂江乡跃进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鼎熠泰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干县沂江乡跃进村历上村小组、新干县沂江乡跃进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349675.5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江西鼎熠泰建筑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鼎熠泰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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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干县沂江乡跃进村历上村小组、新干县沂江乡跃进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349675.52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新干县沂江乡跃进村历上村小组、新干县沂江乡跃进村村民委员会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