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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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4民初2209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鼎熠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74号后院1幢西-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5JPR1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干县沂江乡跃进村历上村小组,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沂江乡跃进村委会历上村。
负责人:***,该村小组组长。
被申请人:新干县沂江乡跃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沂江乡跃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60824ME2939573H。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书记。
申请人江西鼎熠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干县沂江乡跃进村历上村小组、新干县沂江乡跃进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鼎熠泰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了(2021)赣0824民初2209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新干县沂江乡跃进村历上村小组、新干县沂江乡跃进村村民委员会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2021年9月24日,申请人江西鼎熠泰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新干县沂江乡跃进村历上村小组、新干县沂江乡跃进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鼎熠泰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新干县沂江乡跃进村历上村小组、新干县沂江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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跃进村村民委员会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干县沂江乡跃进村历上村小组、新干县沂江乡跃进村村民委员会采取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