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2民初560号
原告:***,女,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江西鼎熠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后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5JPR19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鼎熠泰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2021年1月2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