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民初4010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圣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市圣城街道范家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烜,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市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开发区兴安路中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84463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市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市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2023年5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