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寿光市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增等服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执保1031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省寿光市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844637。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增,男,1955年10月0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化龙镇二十里村9号,公民身份号码:3707231955********。 被保全人:潍坊永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88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7609919004。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山东省寿光市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增、潍坊永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0783民初395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增、潍坊永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