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执2447号
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营里镇东北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99280773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俎**,男,1988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址:寿光市古城街道俎家庄村30号。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88********。
被执行人:山东省寿光市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开发区兴安路中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84463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俎**、山东省寿光市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