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寿光市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民初952号之一 原告:山东省寿光市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开发区兴安路中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84463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正阳路25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83698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省寿光市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省寿光市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寿光市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寿光市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寿光市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6元,减半收取2363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山东省寿光市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 璇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