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寿光市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增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民初3951号之一 原告:山东省寿光市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开发区兴安路中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84463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增,男,1955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化龙镇二十里村9号。公民身份号码:3707231955********。 被告:潍坊永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88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760991900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省寿光市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增、潍坊永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省寿光市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寿光市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寿光市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