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民初3951号之一
原告:山东省寿光市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开发区兴安路中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165684463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增,男,1955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化龙镇二十里村9号。公民身份号码:3707231955********。
被告:潍坊永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88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760991900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省寿光市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增、潍坊永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省寿光市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寿光市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寿光市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