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兵0701执1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7月6日出生。
被执行人:奎屯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毓秀里-团结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7422138657。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奎屯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兵0701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奎屯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5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奎屯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收入711442.41元;
二、被执行人奎屯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奎屯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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