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奎屯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伍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兵0701执406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奎屯恒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新疆伍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新疆伍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履行(2015)克仲决字第77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因其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裁定拍卖其所有的土地、房产及机器设备。经两次网络拍卖、变卖,仍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被执行人新疆伍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构筑物及附属物以变卖价即14460642.15元接受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新疆伍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位于新疆奎屯市天北新区物华街52号的奎国用(120711)第39313号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奎屯市天北新区物华街52-1幢、52-4幢、52-8幢、52-9幢房产及6间简易房)、构筑物及辅助设施(铁艺围墙、围墙、地坪、厂房钢棚、宿舍楼钢棚、榆树)作价14460642.1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奎屯恒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抵偿(2015)克仲决字第77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奎屯恒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动产所有权自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奎屯恒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奎屯恒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审判长  赖文元 审判员  赵 峰 审判员  赵 旭
书记员  冯 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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