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0701民初603号
原告:**发,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角斜镇角斜村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之女婿),1989年9月29日出生,新疆三联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5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角斜镇角斜村农民。
被告: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奎屯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发与被告***、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奎屯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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