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北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新疆新北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民初7217号 原告:新疆新北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23号绿洲高层综合楼11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女,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新疆新北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新北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疆新北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销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新疆新北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新疆新北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牛 志 红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