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民初7217号
原告:新疆新北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23号绿洲高层综合楼11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女,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新疆新北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新北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疆新北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销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新疆新北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新疆新北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牛 志 红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