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民初7218号
原告:新疆新北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23号绿洲高层综合楼11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女,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新疆新北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基于高(新)劳人仲字[2022]第94号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起诉,应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新0104民初460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杨 森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