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4民初406号
原告:新疆新北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娟,女,199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西安特变电工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负责人:***。
被告:西安特变电工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新疆新北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特变电工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西安特变电工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新疆新北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新北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新北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起诉标的246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5元,现原告新疆新北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变更诉讼标的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25元(原告新疆新北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新疆新北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审 判 员 ***
二 O 二 O 年 一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