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1民初60号
原告:四川金鑫达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法务。
被告:北京辉瑞日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金鑫达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辉瑞日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金鑫达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金鑫达金属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金鑫达金属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2元,由原告四川金鑫达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