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辉瑞日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辉瑞日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民终11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辉瑞日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大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永安路**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男,198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上诉人北京辉瑞日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9)川1421民初4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辉瑞日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辉瑞日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蹇 峰 审判员 *** 审判员 唐 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