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83民初1552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迁安市。
委托代理人:***,河北品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河北品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辉**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大街34号1105室。现住址:北京市丰台区诺德中心3期16号楼1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760144859E。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5年4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北京辉**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8.0元,减半收取计26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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