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兴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238雍海军与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兴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03民初6238号之二
原告:雍海军,男,1974年4月2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加楼,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宝应县苏中北路4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扬州市兴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宝应县黄塍镇通和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宝应县。
原告雍海军与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兴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雍海军以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雍海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雍海军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