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80某某与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兴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2380号
申请人:***,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苏中北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扬州市兴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镇通和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兴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兴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担保金额5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兴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