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10348号
原告:山东高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东路7000号汉峪金谷A5-2-3501室。
法定代表人:吕堃。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忠博,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彬彬,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沈阳华夏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83号。
法定代表人:程昌焱。
被告:辽宁省城乡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宁波路39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国。
被告:辽宁凯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松路69号。
法定代表人:郭林威。
原告山东高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华夏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辽宁省城乡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辽宁凯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原告山东高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高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高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39元(原告已预交),收取25元,退还原告山东高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5814元。
审判员 孙家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杜欣
书记员曹蕊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