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终3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凯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
法定代表人:郭林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白文涛,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杰,女,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悦,系上海丰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凯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佳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2民初9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期期间,上诉人提供了由王林、王强签字的《物资经销合同》,而王林系案涉合同的签订人、执行人,王强系被上诉人公司持股50%的股东,现被上诉人对该份《物资经销合同》上面王林、王强的签字、按印真实性表示怀疑,故本案宜发回重审,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查清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并根据相关证据综合认定该份协议是否对本案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并依此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再行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2民初99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1,920元,退还至上诉人辽宁凯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处。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鞠安成
审 判 员 刘春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谢日恒
书 记 员 苏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