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2民初3872号
原告:安徽兄弟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广场西路19号(景文购物中心)A1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T06M74。
法定代表人:崔小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涛,山东上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汉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凤阳西路8号福荣大厦7楼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TLCM27。
法定代表人:易之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辽宁省城乡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81号泰宸商务大厦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732300252M。
法定代表人:王庆国,该公司经理。
被告:辽宁凯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松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702034248G。
法定代表人:郭林威,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兄弟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汉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辽宁省城乡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凯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兄弟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兄弟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兄弟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 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何梦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