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4民初11746号
原告:沈阳市辽沈筑路材料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西和平村。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1176578821
被告:辽宁凯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69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702034248G
原告沈阳市辽沈筑路材料公司诉被告辽宁凯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市辽沈筑路材料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于千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