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恒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中汇丰建材有限公司、某某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3民初12278号
原告:沈阳中汇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兵,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玖益,男,1973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告:***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县。
法定代表人:刘殿华。
被告:***,男,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原告沈阳中汇丰建材有限公司与***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沈阳中汇丰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铝单板款143565.95元;2.判决被告以143565.95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7月9日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身份信息,视为无明确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阳中汇丰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6.0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赫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周欣欣
书 记 员 杨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