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211民初4584号
申请人:开封市程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西**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554238571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淑玉,河南隽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河南华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新区陇海四路以南第九大街以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7634610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程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华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市程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68135.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开封市程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程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华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168135.8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续***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伟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