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211民初4584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河南华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新区陇海四路以南第九大街以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7634610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开封市程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西菜屯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554238571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淑玉,河南隽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程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华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豫0211民初4584号民事裁定。被告河南华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河南华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复议称,开封市程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起诉金额为16万元,诉讼保全中法院查封了河南华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账户,又查封河南华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79.664亩,价值3983.2万元。且河南华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其已经超额支付工程款,因此,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申请人河南华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和土地的严重超标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原告开封市程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华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豫0211民初4584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华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168135.8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实际冻结河南华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国银行账户金额(账号为24×××04)为53.86元,实际冻结其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账户金额(账号为036100018000018180001)为8684.13元,后又于2019年12月26日查封河南华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路以南、××大街西侧土地(证号:262780,该土地已抵押3200万元)。河南华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案适格的被告,因土地的价值具有不可分割属性,本院依法对其名下的土地进行查封,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河南华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伟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