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211民初4584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华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新区陇海四路以南第九大街以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7634610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开封市程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西**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554238571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淑玉,河南隽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开封市程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豫0211民初4584号民事裁定,冻结河南华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168135.8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被保全人河南华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现已经撤诉,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河南华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168135.8元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伟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