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高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淄博银海城市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清申1号 申请人:山东高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4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淄博银海城市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高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淄博恒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徐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女,1958年12月27日出生,系该公司财务人员,住淄博市张店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淄博市规划信息中心,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6年3月1日出生,系该单位财务人员,住淄博市张店区,特别授权代理。 2023年1月4日,申请人以其系被申请人股东、被申请人被吊销后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强制清算。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成立于2002年5月23日,注册资本100000元,股东及出资为申请人出资20000元,第三人淄博恒产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产公司)出资60000元,第三人淄博市规划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出资20000元,经营项目为电子地图制作、软件开发、城市空间数据库建设、城市属性信息库建设,登记机关为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分局,营业期限为2002年5月23日至2006年5月22日。2004年10月13日,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吊销被申请人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公章一律作废。之后,被申请人未进行清算。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申请人与两第三人作为股东,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被申请人的债权人也未提起清算申请,现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两第三人均同意进行清算,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被申请人在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分局登记,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山东高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淄博银海城市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  蒲业学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