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阜新市海州区忠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核工业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辽0902执4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阜新市海州区忠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新华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核工业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核工业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核工业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93×××0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3820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