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91民初436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君悦财富8号楼一单元8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冰、刘平云,海州区岗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32129293X5,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42号F3栋4层、5层、6层西。
负责人:张其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斌、李美娇,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核工业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60061,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察哈尔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陈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卫中、郭金祥,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22号。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核工业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2元,减半收取69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戴培培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砚艳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