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万州区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核工业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核电工程项目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481民初2363号
原告:**,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兴城市海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25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445940。
法定代表人:刘黎明,职务: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重庆市万州区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被告:核工业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核电工程项目部,住所地:兴城市***核电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60061。
负责人:陈强,职务:经理。
被告:核工业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察哈尔路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60061。
法定代表人:陈哲,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卫中,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翊吾,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建筑公司)、核工业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核电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核电项目部)、核工业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工业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
**诉称,1.请求兴城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壹拾玖万伍仟陆佰捌拾叁元整(Y195683.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涉案建筑施工合同系实际施工人,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依被告二签定管道工程合同,两次签定日期分别为:2013年12月和2014年4月17日承包了辽宁(兴城)***核电厂施工临时设施(小五通)工程及重件道路工程管道工程,工程款总计人民币为:伍佰肆拾壹万肆仟贰佰贰拾元整(Y:5414220.00元),被告二陆续给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伍佰贰拾壹万捌仟伍佰叁拾柒元整(Y5218537.00元),尚欠工程款人民币:壹拾玖万伍仟陆佰捌拾叁元整(¥195683.00元),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给付所欠余下工程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只好诉至兴城市人民法院,请求兴城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工程款:壹拾玖万伍仟陆佰捌拾叁元整(195683.00元)及利息。并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广厦建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5日作出(2022)渝05破申1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重庆市万州区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市万州区广厦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22年7月14日作出(2022)渝05破233号《决定书》指定重庆顺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重庆市万州区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及强制清算衍生诉讼案件管辖的通知》规定,故应当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被告广厦建筑公司向本院提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5日作出(2022)渝05破申145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广英明对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应当确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自2022睥7月5日起受理广英明对广厦建筑公司的破产申请。而本案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时间为2022年7月13日。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广厦建筑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应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市万州区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志书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