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立源水处理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核工业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231号

原告上海立源水处理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核工业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立源水处理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核工业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沈翔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朱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