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市万州区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核工业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核电工程项目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8民初73号
原告:**,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路2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44594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核工业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核电工程项目部,住所地兴城市***核电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60061。
负责人:**,经理。
被告:核工业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尓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6006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核工业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核电工程项目部、被告核工业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在收到预交案件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期满仍未预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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