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民终18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营业场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栋7楼、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18633X2。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原审被告:永州三联电器安装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芝山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MA4M71JQ9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三联电器安装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3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2022)湘11民终1809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508元,减半收取3254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飞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