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湘1102执946号某某与被执行人永州三联电器安装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1102执94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被执行人永州三联电器安装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芝山路6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永州三联电器安装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1民终3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永州三联电器安装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0.3728万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1民终3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