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八方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八方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神木县电石集团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81民初5904号
原告:青岛八方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山东银河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木县电石集团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八方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神木县电石集团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八方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16元,原告于辩论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管辖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陪审员  宋 爽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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