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2801财保173号
申请人鹤峰县行行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峰县容美镇胜利路7号,联系电话:189072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恩施市花舞人间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火车站一路2号奥山世纪城2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擂。
申请人鹤峰县行行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防止被申请人恩施市花舞人间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不履行义务,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为由,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鹤峰县行行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恩施市花舞人间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处由申请人鹤峰县行行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装的空调、新风工程设备,具体型号规格以及数量详见清单。查封期限截至2020年6月25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蔡 妮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曾娉萍